铁四院<无锡><分院>违反<文物保>护法被罚120万元

作者:a | 发布时间:2026-03-12 18:46:06 | 阅读: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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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3月11日下午公开的“(锡)文综罚字〔2025〕49号”处罚决定书显示,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院被处以警告、罚款120万元的处罚。

江苏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3月11日下午公开的“(...

违法违规行为内容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违法违规行为内容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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